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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信息来源: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01-08 分享:

  1、处罚单位: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12345,0760-22367996.

  3、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市卫健局业务文件】《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审批流程: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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