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罚单位: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12345,0760-22367996.
3、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市卫健局业务文件】《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4、审批流程: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