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罚单位: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12345、0760-22367996。
3、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4、审批流程: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