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罚单位: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12345;0760-22367996。
3、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2018年4月27日修正)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市卫健局业务文件】《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审批流程: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