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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消毒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01-08 分享:

  1、处罚单位: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12345,0760-22367996.

  3、法律依据:【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9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40号)

  【市卫健局业务文件】《中山市卫生健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7号)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