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罚单位: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2、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12345,0760-22367996.
3、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 2016年2月6日)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5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发布 2016年1月19日修正)
【法律】《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人员执行职务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5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