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古镇执拆字〔2024〕080001号
因中山市古镇建设开发总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20年5月始,占用位于中山市古镇镇曹三村土名为“同益围”地段处面积为8186.9平方米的土地实施建设,经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作出中山自然资罚字[2021]38号行政处罚决定:1、退还非法占用的8186.9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的0.5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水泥硬底化地面及其他设施;3、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474.1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水泥硬底化地面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4、罚款146616元。中山市古镇建设开发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中山市古镇镇曹三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出具证明,称中山市古镇建设开发总公司退还了土地。中山市古镇建设开发总公司虽缴纳了罚款,但仍未履行中山自然资罚字[202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其他义务。经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2)粤2071行审2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中山自然资罚字[202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474.1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水泥硬底化地面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并裁定由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中山市古镇建设开发总公司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474.1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水泥硬底化地面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如中山市古镇建设开发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单位将依法予以强制退还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