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古镇执拆字〔2024〕080004号
因潘广新未经依法批准,于2011年3月始,占用位于中山市古镇镇海洲绿博园地段处面积为576.4平方米的土地实施建设,经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作出中山自然资罚字[2021]33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76.4平方米土地;2、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76.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17292元,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6月1日向潘广新送达了中山自然资罚字[202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潘广新不服,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1)粤20行初59号行政判决,驳回潘广新的诉讼请求。经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0日作出(2022)粤行终1275号行政判决,判决:1、撤销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20行初59号行政判决;2、撤销《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山自然资罚字[2021]33号)第1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76.4平方米土地”;3、驳回潘广新的其他诉讼请求。经催告,潘广新逾期仍未履行。经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4)粤2071行审30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中山自然资罚字[2021]3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76.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内容由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潘广新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76.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如潘广新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单位将依法予以强制退还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