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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03-08 分享:

各村(居)委会、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镇教体中心反馈。



中山市古镇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年1月6日



关于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加强我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提高资助政策的精准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新时期精准扶贫的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谈及学生资助,阐明了新时期学生资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从保障公平方面讲,学生资助是保障教育公平的重要手段,可以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受教育权;从作用方面讲,学生资助可以有效阻断代际贫困;从育人方面讲,学生资助是“立德树人”重要保障。因此,各村(居)、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二、工作目标

  学生资助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扶困助学的政策精神,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学生资助制度。积极开展学生资助工作,拓宽经费筹措渠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扶困助学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进一步完善扶困助学政策,建立起学生资助的长效机制。

  三、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一)资助对象。

  1.学前教育:在古镇镇辖区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且建立学籍的中国境内户籍3-6岁家庭经济困难学前儿童、孤儿、残疾儿童。

  2.义务教育:在古镇镇辖区公办或民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就读且建立学籍的中国境内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高中教育:在中国境内公办或民办高中学校(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中技)就读且建立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户籍类型为古镇镇户籍。

  4.高等教育:在中国境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就读本专科(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户籍类型为古镇镇户籍。

  (二)资助条件和资助标准。

  1.学前教育阶段。

  (1)资助条件和资助范围。

  按《关于印发中山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教〔2013〕100号)《关于调整中山市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中教体〔2016〕44号)执行。分广东省内户籍(含古镇镇户籍)和广东省外户籍两类。具体参照《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做好2020-2021学年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做好2020-2021学年外省户籍建档立卡等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有关依据根据上级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

  因突发性灾祸、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以下的古镇镇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儿童。

  (2)资助标准和资助经费。

  符合资助政策的本省户籍3-6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前儿童、孤儿、残疾儿童以及古镇镇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儿童,资助标准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散居孤儿每人每学年5500元,残疾儿童资助保教费为每人每学年3300元(残疾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可按照经济困难家庭儿童的标准申请资助)。

  外省户籍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就读我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幼儿园,可申请每生每学年1000元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补助。

  学前教育资助经费扣除省补助经费后(2018年省补助标准为100元/人/学年),所余经费由镇负担(本市户籍幼儿负担经费按幼儿户籍所在地计算,跨镇区就读幼儿负担经费归口户籍所在镇区计算,本省外市户籍、外省户籍幼儿负担经费归口就读所在镇区计算)。

  2.义务教育阶段。

  (1)资助条件和资助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持有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家庭救助证》《五保户供养证》《孤儿证》或《特困职工证》等家庭的学生,或者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等学生,以及父母持有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颁发的《广东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贫困户帮扶记录簿》的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认定依据和资助办法按《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执行。具体参照《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做好我市2020年下半年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的通知》(有关依据根据上级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

  (2)资助标准和资助经费。

  ①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调整为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寄宿生每生每学期500元(每学年1000元),小学非寄宿生每生每学期250元(每学年500元);初中寄宿生每生每学期625元(每学年1250元),初中非寄宿生每生每学期375元(每学年750元)。所需资金由省以上财政承担。

  ②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生活费补助。

  建档立卡学生是指父母持有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颁发的《广东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贫困户帮扶记录簿》,在我镇学校就读具有我省户籍的全日制学生。建档立卡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60%,另外40%由市财政资金按省文件规定负担。

  3.高中教育阶段。

  (1)资助条件和资助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古镇镇户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持有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家庭救助证》《五保户供养证》《特困职工证》等家庭的学生及孤儿;

  因突发性灾祸、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以下。

  (2)资助标准和资助经费。

  符合资助条件的高中三年教育给予学费、生活费资助。

  ①高中教育学费资助。

  普通高中资助学费标准:按中山市公办普通高中(省一级)收费标准(现执行的标准为每学期1200元)给予资助。未达标准的,按实际收费金额资助,超出标准部分由家长自理。以收费发票为准。

  中职教育资助学费标准:中山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资助在我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具有在校生学籍的中山市户籍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残疾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850元。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10%,由市财政负担90%。符合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再给予学费资助;不符合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每学期1750元标准给予资助,未达标准的,按实际收费金额资助,超出标准部分由家长自理,以收费发票为准。

  ②高中教育生活费资助。

  每月资助300元,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每学期资助1500元(每学年3000元)。

  如申请者已成功申请中山市“上学易”资助(以市助学办审核名单为准)或中山市困难帮扶中心(刘蓉蓉教育帮扶中心)教育帮扶,扣减相应资助金额后,差额发放。

  4.高等教育阶段。

  (1)资助条件和资助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古镇镇户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持有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家庭救助证》《五保户供养证》《特困职工证》等家庭的学生及孤儿;

  因突发性灾祸、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以下。

  (2)资助标准和资助经费。

  符合资助条件的给予学费、生活费资助。

  ①高等教育学费资助。

  就读中国境内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按就读院校每学年实际收取的学杂费(以发票为准)全额资助;

  就读中国境内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公民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院校高职:定额资助,每学年资助5000元。未达到定额资助标准的,按实际收费(以发票为准)资助。

  ②高等教育生活费资助。

  每月资助1000元,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每学期资助5000元(每学年10000元)。

  如申请者已成功申请中山市“大学通”资助(以市助学办审核名单为准)或中山市困难帮扶中心(刘蓉蓉教育帮扶中心)教育帮扶,扣减相应资助金额后,差额发放。

  四、经费来源

  资助经费由镇财政承担,由镇民政部门负责预算助学资金(包括落实国家、省、市资助政策的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省、市专项拨款按相关文件执行。

  五、组织保障

  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学生资助工作。镇民政部门统筹负责学生资助的组织实施工作。镇民政部门要联合教育、残联、团委等部门和有关村(居)委会做好学生资助对象的审核和认定工作,同时做好政策落实的指导、协调工作。镇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助学金划拨等工作。各村(居)委会负责做好本村(居)的资助宣传和申报、资助对象的审核和公示等工作。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负责做好本校(园)的资助宣传和申报、资助对象的审核和公示等工作。

  各村(居)委会、有关部门、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各有关工作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服务群众,服务学生的原则,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办事。

  六、其他

  1. 各村委会根据本村实际,可参考《古镇镇户籍学生十五年免费教育实施办法(修订稿)》(已废止),自行研究制定本村户籍学生就读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的免费教育实施办法,所需经费由各村委会承担。

  2. 每个学段的资助项目,同一学生不得重复申请,符合条件者按最高标准予以资助。资助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按程序发放资助资金。

  3. 每个学段的资助项目,原则上每学期申请一次(春季学期为3月份,秋季学期为9月份)。国家、省、市文件(通知)另有要求除外。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向所在学校或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申请。

  4. 受助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资助并如数收回以上资助款项,3年内不再接受其资助申请。

  受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提供资助:

  (1)直系亲属或其他家庭构成成员;

  (2)家庭已脱贫的;

  (3)复读或留级的,当年不享受资助;

  (4)在校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开除学籍处分的;

  (5)因特殊原因中途辍学或暂时休学的;

  (6)已享受其他单位牵线搭桥落实结对专项资助的。

  5. 实行当学期(学年)资助制度,往学期(学年)不接受申请。

  6. 鼓励社会捐资助学。广泛发动社会捐助,接受境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形成全社会参与扶困助学的强大合力,共同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一份力,让他们安心完成学业。社会捐助资金可直接汇交到古镇镇红十字会,也可根据捐助单位或个人的意向使用。捐赠人可向资金使用单位查询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7. 加强信息档案管理。镇相关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做好资助的审核、报送、系统录入等工作,建立健全资助学生申请、签领等档案,分年度存档备查。

  8.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关于印发古镇镇“五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古府办〔2013〕27号)中“古镇镇户籍家庭困难学生就读大学、高中、幼儿园期间补助暂行办法”停止实施。

  9. 本意见由镇教体中心负责解释。

  解读链接:《关于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