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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古镇镇调查单位统计员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6-10 分享:

各有关单位:

  现将《古镇镇调查单位统计员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镇发改统计局反馈。

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7日    


古镇镇调查单位统计员考核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工作,切实加强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奖励评选在每年第一季度开展,采用统计员自愿申报、依据考核奖励标准评审方式。考核奖励结果在第一季度内公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设立古镇镇调查单位统计员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镇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发改统计局局长担任,发改统计局、工信科商局、城管住建农业局、财政分局、市场监管分局、税务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统筹、组织、指导古镇镇调查单位统计员考核奖励工作;负责审议考核结果,并向镇党委报请批准拟获奖名单;协调考核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主动公开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发改统计局,主要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运行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发改统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发改统计局分管统计工作副局长担任。

  

第三章  考核对象

  第五条  调查单位统计员是指我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有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等规上企业统计员,以及规模以下抽样调查单位统计员。

  第六条  每家调查单位限定1名统计员参加考核,统计员负责所在调查单位统计定报及年报工作时间在考核期内满6个月(含)以上的,方可参与考核。


第四章  考核标准

  第七条  考核标准采取计分制,设置基础项100分和加、扣分项。

  (一)基础项

  考核内容包括:专业基础(25分)、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35分)、统计报表和资料管理(35分)、统计法制建设(5分),总分100分。

  (二)加分项

  1.连续在本单位从事统计工作每满6个月,加0.5分,2分封顶。

  2.调查单位或统计员获得国家、省、市、镇统计工作表彰的,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获得多级认定的按最高级别计分。

  3.健全统计台账,包括出入库单等原始生产过程记录等凭证,支撑所在单位联网直报的工业产值、批发零售行业销售额、住宿餐饮行业营业额、建筑业产值等数值,实现“防弄虚作假、防少报漏报”,按不同行业分类评价加分:

  (1)规上工业单位全年产值的有关凭证匹配真实销售收入,可支撑联网直报产值大于已开发票收入(不含税),每大于1000万元的,加2.5分,20分封顶。

  (2)限上批发业单位全年销售额的有关凭证匹配真实销售收入,可支撑联网直报销售额大于已开发票收入(含税),每大于1000万元的,加2分,20分封顶。

  (3)限上零售业单位全年销售额的有关凭证匹配真实销售收入,可支撑联网直报销售额大于已开发票收入(含税),每大于100万元的,加4分,20分封顶。

  (4)限上住宿业单位全年营业额的有关凭证匹配真实营业收入,可支撑联网直报营业额大于已开发票收入(含税),每大于100万元的,加4分,20分封顶。

  (5)限上餐饮业单位全年营业额的有关凭证匹配真实营业收入,可支撑联网直报营业额大于已开发票收入(含税),每大于100万元的,加4分,20分封顶。

  (6)建筑业单位全年产值的有关凭证匹配真实营业收入,可支撑联网直报产值大于已开发票收入(不含税),每大于1000万元的,加2分,20分封顶。

  4.统计员如实上报科学研发费用,并匹配报税财务报表的,且研发费用支出达总产值5%以上的,加2分。

  5.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年度零售总额在限上企业年度零售总额排名前十的,加2分。

  6.非建筑业单位每月联网直报开网后前3天内完成上报的,每次加0.8分,8分封顶。建筑业单位每季度联网直报开网后第一天内完成上报并提交完整网报支撑凭证的,每次加2.5分,10分封顶。

  7.统计员协助所在单位在当年度对古镇镇作出其他贡献,表现突出的,酌情加1至10分。

  (三)扣分项

  1.每月15日前在我镇预报网页填报当月和次月经营状况,每缺报一次扣0.5分。

  2.预报网页填报的数据与当期国家联网直报的数据差距较大,但统计台账凭证能支撑联网直报数据且真实可靠的,可免予扣分,否则按不同情况进行扣分。其中:

  (1)企业规模(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下同)在5000万元以下,差距达到8%以上的,每次扣0.2分,2分封顶。

  (2)企业规模在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差距达到12%以上的,每次扣0.2分,2分封顶。

  (3)企业规模在1亿元以上,差距达到15%以上,每次扣0.2分,2分封顶。

  3.经镇级(含)以上统计部门核查,不能提供原始记录或其他相关凭证的,每次扣10分。

  4.联网直报超时限未报的,每次扣20分。

  5.在国家联网直报的产值或销售额、营业额数据低于报税对应业务收入的,经核查属实的每次扣5分。

  第八条  “一票否决”情形。

  统计员或所在调查单位企业当年度存在严重违法情况或在国家联网直报主要指标(规上工业的产值、限上批零业的销售额、限上住餐业的营业额等)累计数据发生重大回调(总量减少50%或以上)的,不得参与考核。


第五章  奖励设置

  第九条  奖励对象分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员和规模以下抽样调查单位统计员。

  基础项得分85分(含)以上的,评为“优秀”统计员,颁发年度优秀统计员荣誉证书。在“优秀”统计员中按得分高低,分别评选不同奖项并给予奖励金。

  镇属企业统计员只参加“优秀”统计员评选,不参加有奖金奖励的其他奖项评选。

  (一)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员

  1.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员,设一等奖5名,每名给予2万元奖励金;二等奖10名,每名给予1.5万元奖励金;三等奖10名,每名给予1万元奖励金;四等奖15名,每名给予0.6万元奖励金。

  2.对规模以上非工业企业统计员,设一等奖5名,每名给予1.6万元奖励金;二等奖10名,每名给予1.2万元奖励金;三等奖10名,每名给予0.8万元奖励金;四等奖15名,每名给予0.5万元奖励金。

  (二)规模以下抽样调查单位统计员

  规模以下抽样调查单位统计员按时如实网报,并建立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同时,对企业年度营收占全部规模以下企业(1-11月)或限额以下企业(1-12月)比重排名前十的正增长企业统计员(含个体)予以奖励。一等奖1名,给予1万元奖励金;二等奖3名,每名给予0.8万元奖励金;三等奖6名,每名给予0.5万元奖励金。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报。有意愿参加的调查单位统计员填写自评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参评统计员的资格、自评表等进行复核,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修改完善。

  (三)审议。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按照考核标准进行现场评分,提出拟获奖名单,并将拟获奖名单报请镇党委。

  (四)公布。将拟获奖名单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一经查实取消统计员的获奖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公布。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古镇镇调查单位统计员考核领导小组严格按照本考核奖励办法计分,考核奖励办法所指的考核周期按一个自然年计算。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均为镇财政资金,所有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统计员兼职一个以上调查单位的,考核奖金可累加。调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统计员上缴全部或部分奖励款项,如经审计发现奖励款项被挪作他用,将依照有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调查单位负责人须对企业统计工作质量负责,要选聘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人员担任统计工作,对违反统计工作要求、统计基础差、考核分数低的统计人员及时予以更换。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古镇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第十七条  统计数据仅限于国家统计系统采集,不作为税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执法依据。


  《古镇镇调查单位统计员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