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古镇镇优秀商协会培育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6-10 分享:

各村(居)委会、有关单位:

  现将《古镇镇优秀商协会培育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镇工信科商局反馈。

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1日   


古镇镇优秀商协会培育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引导我镇经济领域产业行业的协会商会(以下简称商协会)充分发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推动和服务作用,促进企业自律,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古镇镇党委政府开展培育优秀商协会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树立标杆、客观公正、科学公开的原则,不向商协会收取任何费用,严格按照相关培育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本办法每年开展培育遴选1次,采用商协会自愿申报评审方式,具体培育遴选指标在每年上半年对外公布。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规上企业”,包括规上工业企业、限上批发业、限上零售业、限上住宿业、限上餐饮业、规上服务业、规上建筑业等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古镇镇优秀商协会培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培育委员会),主任由镇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镇分管领导担任,党政办、党建办、综治办、发改统计局、工信科商局、公共服务办、人社分局、市场监管分局、税务分局、教体中心、公有资产中心、维权中心、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培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统筹、组织、指导古镇镇优秀商协会培育工作;负责审议培育结果,向镇党委政府报请批准拟获培育优秀商协会名单;协调培育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主动公开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培育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镇工信科商局负责,联系电话:22357328。


第三章  培育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培育条件。

  商协会必须达到以下条件,才可遴选培育优秀:

  (一)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拥有正确坚定的政治立场,全面贯彻落实古镇镇党委政府、两新党委的各项决策和措施;

  (二)必须成立注册时间满一年或以上,注册地在古镇镇或经我镇认定实际主体运营地在古镇镇辖区内的,对我镇经济发展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三)必须成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先进典型示范带头作用;

  (四)必须拥有30家(含)以上的镇内企业会员及3家(含)以上的镇内“规上企业”会员。

  第八条  培育标准。

  根据商协会在我镇促进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的各项表现,尤其在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作用、落实镇党委政府各项政策,做好疫情防控、优化营商环境、引导会员企业做大做强、推进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等方面设置培育优秀标准。主要涵盖商协会推动党的建设、规范自身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履行社会责任、重点加分事项等遴选指标。

  商协会在培育优秀遴选当年作出前款指标外的突出重要贡献,经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进行适当加分。

  每年培育优秀遴选标准的各项具体指标及分值根据当年古镇镇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整确定。


第四章  奖励设置

  第九条  培育奖励设置。

  培育优秀遴选设置一、二、三等奖。

  (一)获培育优秀一等奖

  1.颁发荣誉奖牌;

  2.公办中小学学位3个;

  3.当年灯博会标准展位2个;

  4.优先安排免费外出学习培训个人名额2个;

  5.奖金5万元。

  (二)获培育优秀二等奖

  1.颁发荣誉奖牌;

  2.公办中小学学位2个;

  3.当年灯博会标准展位1个;

  4.优先安排免费外出学习培训个人名额1个;

  5.奖金3万元。

  (三)获培育优秀三等奖

  1.颁发荣誉奖牌;

  2.公办中小学学位1个;

  3.当年灯博会标准展位1个;

  4.优先安排免费外出学习培训个人名额1个;

  5.奖金1万元。

  各等次培育优秀遴选名额视当年商协会的申报数量及相关评分等情况研究确定。其中,获培育优秀遴选一等奖的商协会,其基础事项指标评分必须达到90分(含)以上。

  第十条  商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培育优秀遴选奖励申报。

  1.没有依法登记成立的;

  2.上年度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通过的;

  3.商会协或其1家会员企业上年度不依法经营、不依法纳税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或被纳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4.上年度商协会主要负责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或会内有1名(含)以上受党纪处分的党员的;

  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培育优秀遴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传发动。镇工信科商局向社会发布培育优秀遴选通知及相关事项要求,并对培育活动进行宣传发动。

  (二)组织申报。有参选意愿的商协会填写有关申报材料、自评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与有关证明材料等一同报送至镇工信科商局。

  (三)资格审查。镇工信科商局组织培育委员会成员单位对申报商协会的遴选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复核,申报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修改完善。

  (四)指标评分。镇工信科商局按照评选标准指标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打分,根据计分结果及相关材料提出获选培育优秀商协会的建议名单。

  (五)审议名单。培育委员会对获选培育优秀商协会的建议名单进行审议,提出拟获奖名单。

  (六)公示。镇工信科商局将拟获选培育优秀商协会和促上规上限专项奖名单向社会公示10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镇工信科商局负责受理和组织核查,向培育委员会提交核查报告,对查实问题的商协会取消其拟获奖资格。

  (七)批准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培育委员会将拟获选培育优秀商协会名单报请镇党委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获奖商协会不得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将奖牌给予其他主体使用,亦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盈利性活动;对学位、展位和免费学习培训名额,只能自用或分配给会员企业使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获奖商协会要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主动配合相关单位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遴选的商协会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以弄虚作假、不正当手段骗取培育遴选奖励的,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追缴奖牌、奖金等奖励,并向社会公告。该商协会3年内不得申报遴选。

  第十四条参与培育遴选的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遵循回避原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培育遴选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位、展位及免费学习培训名额奖励,获奖商协会须在获奖当年使用,逾期未使用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作补偿。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工信科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关于《古镇镇优秀商协会培育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