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有关单位:
现将《古镇镇人才保障房申请租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镇党建办反馈。
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2日
为更好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为我镇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营造更加有利于人才聚集的良好生活环境,根据《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中山组发〔2022〕1号),参照《中山市人才房管理暂行办法》(中人社发〔2023〕89号)文件精神,结合《古镇镇支持企业急需人才的实施方案(试行)》(中古府〔2023〕1号)及我镇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人才保障房是指专项用于我镇人才生活配套的租赁房,是我镇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以作为解决人才来我镇创业就业初期的短期租赁和过渡周转用房。人才保障房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服务产业、社会化管理”的原则进行租赁和管理。
第二条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须在我镇用人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的合法劳动合同(符合我市相关规定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外)。
(二)申请人及配偶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政策,未正在享受中山市内其他镇街或单位提供的人才保障房。
(三)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中山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其中,特档、一档人才(详见附件2)在我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第三条 人才保障房优先保障对象范围:
(一)符合中山市人才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人才保障房优先保障对象范围”的人才(详见《中山市人才房管理暂行办法》);
(二)古镇镇重点招商落户项目的团队人才(每个企业最多可申请3人);
(三)古镇镇支持企业急需人才(根据《古镇镇支持企业急需人才的实施方案(试行)》评定的急需人才,以下简称古镇镇急需人才);
(四)与在我镇纳税的非公有制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技师技能等级以上的人才;
(五)其他经镇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的人才。
在优先满足前款所列保障对象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对空余闲置的人才保障房可视情况保障我镇其他层次人才住房需求。此处其他层次人才是指在我镇工作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技师技能等级以上的人才,其中我镇财政供养人员不享受租金补贴。
人才保障房申请按“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核进入排位名单,档次较高的人才优先排位(详见附件2)。房源不足时,同档次人才按抽签排位,未抽中者保留下次抽选资格,申请人无需再次递交相同申报材料。
第四条每个符合条件的人才以家庭(含单身家庭)为单位,申请入住古镇镇人才保障房一次,按人才档次享受对应补贴和管家服务。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标准之一,按档次较高一方可享受的标准安排。已签订租房合同的,非因房屋质量问题,合同期内不予换房。
第五条 古镇镇急需人才申请入住市级人才房的,我镇按一、二、三档次进行补贴,补贴比例分别为享受市级补贴后租金标准的30%、20%、10%,由镇财政部门依程序于次年发放至人才账户。
第六条人才保障房来源:由古镇镇人民政府统筹镇内资源提供房源。
第七条 租金标准及形式:参照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制订。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享受补贴后的租金标准与古镇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租房协议(详见附件2)。租用期间产生的水、电、燃气、网络、有线电视、物业服务、停车等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第八条年审变更:人才入住保障房每满一年,人才须一个月内提交相关资料重新审核。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人须在一个月内向古镇镇党建工作办公室提出退租申请,经古镇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现场确认、结清费用后解除租赁合同:
(一)因工作或其他原因离开古镇镇的;
(二)享受租金补贴达到年限的;
(三)个人(家庭)已购买自住房(期房满一年),或购买二手自住房的;
(四)私自将人才保障房转借、转租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的;
(六)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七)其他被认定不适宜继续租赁的情况。
第十条申请:填写《古镇镇个人(家庭)人才保障房入住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仅规上、限上企业需要)加盖意见后,并提交相关资料,由古镇镇党建工作办公室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核准:由古镇镇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出具住房申请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办理:古镇镇党建工作办公室根据镇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申请租用人才保障房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古镇镇个人(家庭)人才保障房入住申请表》,申请人所在企业为规上、限上企业的需加具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住房证明。
(三)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技能证书(三选一)或《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
(四)连续三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柔性引进人才提供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引才情况说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在古镇镇工作期间受到党纪政纪处理或者触犯法律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古镇镇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收回人才保障房或取消其租房补贴。
第十五条 租赁期内人才及用人单位须配合开展日常检查工作。
人才住房、婚姻、家庭人口、劳动关系等情况发生变更的,人才及用人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古镇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申报,经审核确认符合资格条件的,可继续租用;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人才保障房。
第十六条 人才及用人单位以隐瞒、虚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所列待遇的,一经查实,将收回人才保障房并追缴已享受的租金补贴,取消人才所在单位2年申请资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施行期间,若市级主管部门或我镇对人才保障房相关标准出台新的规定,则按最新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古镇镇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古镇镇个人(家庭)人才保障房入住申请表
2. 古镇镇人才保障房享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