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保障好困难家庭的住房安全,2019年7月,我市印发了《中山市困难家庭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中府办〔2019〕23号),2019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至2024年7月30日到期失效。2022年4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粤建村〔2022〕66号),扩大了住房安全保障的覆盖范围,优化完善了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程序和保障方式等内容。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住房改造补助制度,做好我市困难家庭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市民政局按照工作职能,结合我市近5年来困难家庭住房改造补助制度实施的有益实践,积极主动与上级文件相衔接,对现有实施办法进行完善,2024年7月18日正式印发《中山市困难家庭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中府办〔2024〕2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亮点
(一)扩大困难家庭补助覆盖群体。我市原住房改造政策补助对象为低保、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新政根据《广东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了救助补助范围,妥善处理好住房困难家庭的解危排险工作。
(二)完善审核认定条件和改造方式。新政进一步完善了“家庭唯一住房”“无房”等方面的审核认定条件,明确了困难家庭对其他住房享用继承权的认定方式;明确了困难家庭成员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总计超过1栋(套)、已实施过新建或拆旧重建住房改造的困难家庭、镇街或村集体已妥善安置,或已集中供养的困难对象,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困难家庭等4种情形不纳入住房改造范围。同时,进一步完善了维修加固和拆旧重建(空地新建)等2种住房改造方式的条件;根据4类困难家庭住房实际情况实施住房改造,对无土地使用权证或控规不符等原因导致不能报建的、非唯一继承人的C级房屋,经与其他继承人协商同意的等2种情形,通过维修加固的改造方式纳入补助范围,为镇街住房改造工作提供更为科学合理的政策依据。
(三)适度调整住房改造补助面积。结合日常工作实际,新政优化市财政补助面积和标准,将旧政中的“4人家庭及以上”细化为“4人家庭”和“5人家庭及以上”两类补助家庭类别,将“5人家庭及以上”的建房补助面积标准提高至75m2,进一步提高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待遇;为及时做好解危排险工作,避免部分困难家庭因自筹加建资金不足而未能落实住房改造的情况,结合困难家庭人数,进一步优化调整困难家庭自筹资金加建面积,1-2人家庭人均不超过15m2,3人及以上家庭不超过45m2。同时,为满足困难家庭基本使用和未来扩建需求,增加了新建房屋可预留扩建接口等内容。
(四)优化完善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等流程。新政进一步优化了住房改造的安全等级鉴定、审核审批、房屋设计、项目实施、监督检查、资金拨付、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困难家庭住房改造补助资金来源,镇街住房改造资金由各镇街统筹解决,市财政每年安排住房改造补助资金,上级财政下达的住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对口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分配使用。同时提出对有残疾人的困难家庭应考虑残疾情况进行无障碍设计和改造,对有老人的困难家庭应考虑老人情况进行适老化设计和改造,将住房改造工作与养老服务、乡村振兴等工作结合起来。
(五)完善调整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新政优化调整了部分工作职能,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开展困难家庭的住房安全等级鉴定工作,民政部门根据住房安全等级鉴定情况确定辖区内符合改造条件的困难家庭名单。同时提出了市镇两级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会商机制和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摸排困难家庭住房安全情况,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共同努力解决好住房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好困难家庭的住房安全。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9章37条,明确了住房改造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补助对象、改造方式、资金来源、补助标准、项目实施和管理、资金拨付程序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第1至12条搭建了住房改造工作的运行机制,制定了困难家庭住房改造补助的内涵和原则,明确了民政、住建、自然资源等市镇两级相关部门和村居的工作职责等内容。
(二)明确补助对象。第13至15条明确了可申请住房改造的4类困难家庭及不得纳入住房改造范围的4种情形;细化了申请住房改造困难家庭住房状况的认定条件。
(三)明确改造方式。第16至18条明确了维修加固、拆旧重建(空地新建)等2种住房改造方式,并规定镇街根据困难家庭的类别及房屋的实际情况实施住房改造。同时明确了对符合申请住房改造但无意愿实施改造的困难家庭的处理方式。
(四)明确补助标准。第19至21条明确了住房改造资金由上级、市级、镇街等3级资金组成。同时制定了住房补助标准、补助面积及自筹加建面积等内容。
(五)明确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等流程。第22至36条明确了住房改造申请、安全等级鉴定、入户调查、项目设计、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规定了项目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等流程及《实施办法》实施时限等内容。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