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现就中府〔2020〕95号文第十五条的前三款进行修订,拟修订为:(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与项目规模相匹配的资金实力,(二)具备与项目规模相匹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具有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经验。
现就上述修订内容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请于2023年10月2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邮寄纸质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局。目前,省有关部门正根据国家政策修订我省政策,后续,我局将结合新政策要求适时对中府〔2020〕95号文的其他条款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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