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做好修订工作,现将《火炬区财政投资公益公建项目政府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面向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请于2019年2月1日下午下班前通过电子邮件或纸质版意见反馈至火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月23日
(联系人:孙子杰,电话:88293713,邮箱:156216290@qq.com)
火炬区财政投资公益公建项目政府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厘清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的权责边界,理顺各方关系,推动项目顺利规范实施,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6〕13号)等相关规定,参照市有关单位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由区党工委管委会或工程领导小组或新社区建设指挥部等区决策机构研究确定实行项目代建制,并属于区财政投资的公益公建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村为建设主体的新社区项目和以学校为建设主体的学校公建项目,水利项目除外)。
二、代建形式
代建包括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形式,市政府文件要求原则上采用全过程代建模式,具体以区决策机构决定为准。
全过程代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开始,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结(决)算并交付使用,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
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预算复核后开始,由代建单位负责工程招投标、施工报建、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决)算并交付使用,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
三、职责分工
(一)监管部门
区住建局是代建制主管部门,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或区属总公司作为项目代建实施部门,具体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区财政局、审计办、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代建制项目的有关工作。
(二)责任主体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代建单位、业主单位等各方的权利、职责、义务等内容。
1、业主单位:在不妨碍正常的代建活动前提下,履行以下职责 。
(1)负责可研阶段各项工作;
(2)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协助代建单位开展立项(备案)完成后的各项工作,参与勘察设计、概算、预算、招标、施工管理、验收结算,协助办理项目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市政、水利等有关报批手续;
(3)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负责开展代建项目预算复核(含)完成前的各项工作,及期间相关合同文书洽谈签订、费用支付,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市政、水利等有关报批手续;
(4)监督工程建设,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施工、验收、结算各项手续,对工程变更的合理性提出意见,接收已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代建项目、做好归档资料工作。
(5)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向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
2、代建单位: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代建期间行使项目管理职责,全过程代建项目实行“一次委托、全程负责”、做成“交钥匙工程”,建设实施阶段代建项目严格遵照区施工管理办法、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1)如业主单位有需求,代建单位协助指导业主单位开展代建项目各项前期工作。
(2)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负责立项(备案)完成后的各项工作,组织勘察设计、概算、预算、招标、施工管理、验收结算及期间相关合同文书洽谈签订,负责办理项目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市政、水利等有关报批手续;
(3)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负责组织开展代建项目预算完成后的各项工作,及期间相关合同文书洽谈签订;
(4)在合同范围内,代建单位独立开展代建活动,实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管理,接受业主单位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5)负责会同业主单位、有关部门开展竣工验收、保修管理、审计结算;
(6)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档案、财务档案等有关资料整理、汇总、移交。
四、实施程序
1、业主单位完成立项(备案)后,按程序报区党工委管委会或工程领导小组或新社区建设指挥部等决策机构研究确定实行项目代建制及其形式。
2、代建单位与业主单位依据相关会议纪要签订项目代建主合同,由代建单位与服务单位签订各项合同、并支付相应费用。代建单位须在业主单位配合下严格按工程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建设,至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业主单位。
3、办理工程及资料移交,由业主单位自行办理产权证等。
五、其他事项
1、现行的由业主单位组织实施、住建局业务指导的项目继续按原模式进行;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3、未尽事宜由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协调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区决策机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