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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中山火炬开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4-28

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做好修订工作,现将《火炬开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面向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请于2019517日下午下班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火炬区社区局517办公室。

(联系人:杜立锋,电话:85596133邮箱:651979665@qq.com

 

附件:《火炬开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423




中山火炬开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修订)

 

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本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为本区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水安全保障。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只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由区财政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泵站及水闸维修、养护专项,总费用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应划入水利基建经费中进行列支;总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维修、养护项目,应在泵站水闸年度经费中列支,项目实施方案审批由水利所负责,具体维修、养护专项管理办法请参照水利所内控制度执行。

 本办法所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排涝、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

三、管理体制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下放火炬开发区和翠亨新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中府〔201715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承接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其中,区社区局代区管委会承接市水务局事权职能,是本区的水行政审批和水利工程监管部门;区水利所负责本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负责各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方案的申报,组织项目建设,完善施工管理和落实质量监督;区水利所还负责已投入运行的水利设施运行管理工作。

四、项目建设原则

(一)程序规范化原则。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水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严格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所涉及的中介服务供应商以及施工单位的选取,应按照服务金额大小,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或广东省中介超市方式确定。

(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区水利所要加强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

(三)质量达标原则。区水利所应建立健全质量检查体系,按国家、省、市及行业技术标准设计合同文件,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标准和施工质量管理规定、质量评定标准。

(四)事故过错责任追究原则。发生质量事故,区水利所(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并组织有关各方联合分析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同时参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执行。

(五)资金同步原则。参照《中山火炬开发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办法(修订)》(火炬党政办【201930号)施工单位根据当月已完成工程量计量的工程价款、合同约定的比例提出书面计量支付资料及当月工程质保资料复印件,并填写《建设项目经费请拨单》报监理、建设单位根据相关内控流程进行审定,经审批同意支付的工程款由建设单位通知施工单位开具纳税发票后,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进行授权支付。

五、建设程序

所有拟申报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均应按照以下程序分步进行:

(一)项目投资估算在50万元以内(不含50万元)的水利建设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与施工图预算,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参照《中山火炬开发区区属工程预算审核工作暂行规定》(中开财[2018]50号)要求,完成预算审核工作后进入实施环节。

(二)项目投资估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100万元以内(不含100万元)的水利建设项目,根据《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7101号)规定,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不含100万)以下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直接向区财政部门申报列入预算,无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区水利所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阶段与施工图阶段方案,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审批同意后,须开展初步设计审批与施工图审查工作(具体请参照下文中初步设计审批与施工图审查要求执行)。按相关规定完成预算审核工作后进入实施环节。

(三)项目投资估算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水利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开展:

1、立项审批。区水利所对投资额达100万(含100万)以上的水利建设项目须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经区管委会同意后,提交发改部门立项审批;

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项目投资估算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委托有资质单位专门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工作并支付相关编制费用;项目投资估算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研阶段立项申报资料由设计单位免费提供,不单独委托。

2、初步设计审批。区水利所对投资额达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水利建设项目须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山市下放火炬开发区和翠亨新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目录(2016年版)》(中府〔201715号)文)审批,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应同步申报发改部门开展概算审批;

初步设计阶段的申报材料应选择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格式、内容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201365号)的要求;

为推进我区水利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市场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技术审查市场化行为,参照《中山市水务局水利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市场化实施办法》,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3、施工图审查。区水利所对投资额达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水利建设项目,须参照《中山市水务局水利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市场化实施办法》,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施工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施工图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留档备查(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实施)。

4、预算审核。区水利所按项目预算金额大小根据区财政局《中山火炬开发区区属工程预算审核工作暂行规定》(中开财[2018]50号)文规定开展工程预算审核工作。

(四)施工准备阶段。

1、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服务承包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规定,对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服务单位。

2、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服务承包单位。根据《关于转发《中山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明确采购实施规定的通知》要求,依法不进行公开招标的,对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政府采购形式确定施工服务单位。

3、自主采购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根据区财政局《关于转发《中山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明确采购实施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开发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相关规定,目录外项目采购限额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建设单位可自行采购。

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施工单位选取,区水利所应委托具备政府采购资质的招标中介单位,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在满足法定家数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情况下,按得分先后顺序选取中标单位委托其负责工程施工。区水利所应根据水利工程中介预算金额(暂定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建立年度零星工程施工服务供应商库,择优选取8家工程施工服务单位,通过现场“摇珠”方式确定每一次项目服务供应商,相关管理办法见附件2《年度零星工程施工服务供应商库管理办法》。

5、施工现场准备,由区水利所组织施工承包单位进场布线,实施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协调处理必要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等。

6、施工准备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须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发布,2014年、2016年修改)(水利部令第48号)中“管理体制和职责”明确的分级管理权限,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备案》的规定,经发改部门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须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项目报建须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工程项目进行项目报建登记后,方可组织施工准备工作。

7、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水利工程建设,要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水利建设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依法实行建设施工监理工作。

(五)建设实施阶段。

1、工程协调调度。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区水利所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按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协调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2、工程质量管理。区水利所负责对水利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按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设计合同文件,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并重点加强对以下几类工程建设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1)穿堤建筑(水间、电排站等)或穿堤管道工程;

2)其他对防汛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工程。

3、工程建设监督。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质监要求的建设项目,须提交质量监督申请,行使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监督职能。

4、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建立并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法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结合实际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预案执行的保障措施,提高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要落实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责任制、度汛方案和各项度汛措施,确保施工度汛安全。

5、周会制度。为落实工程施工进度与施工过程资料同步问题,规范工程会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总体决策管理能力和办事效率,及时研究、协调与解决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预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顺利完成工程建设目标,并保证各项管理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

工程例会由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或现场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 设计单位代表,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资料员等有关人员参加。施工期间,原则上每周召开工程例会,会议内容包括上周计划完成情况(含施工场所安全生产检查)、未完成情况原因分析、下周工作计划、落实需要解决的问题、检查近期(一月内)施工过程资料是否同步(含关键部位及隐蔽工程签证)。

6、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咨询工作。为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过程管理,进一步加强施工进度与施工资料同步监管,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故此,拟逐步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推行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咨询中介服务,由项目法人委托专业的项目建设咨询单位,咨询费拟在水利基建资金中列支。

(六)竣工验收阶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参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发布,2014年、2016年、2017年修改) (水利部令第49)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规定,并补充如下内容:

1、竣工财务决算。水利工程完工验收与完成工程审计后,由项目法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中介单位开展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工作。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发布,2014年、2016年、2017年修改)第二十九条规定,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区社区局)组织审查和审计。

2、竣工验收。当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后由区水利工程验收小组主持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前应由区社区局委托开展验收技术鉴定工作,鉴定费用拟在水利基建资金中列支)。验收档案统一由区水利所存档保管。

3、工程移交。工程验收合格后,如属各社区或其他单位负责运行管理的,由区水利所负责协调并与管理权属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七)项目变更。

项目工程变更按《中山火炬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中开管办[2017]110号)执行。如按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项目结算增加按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执行。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并由区水利所负责解释。原《中山火炬开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

1 、开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专责小组成员名单及职分工;

2、零星工程施工服务供应商管理办法。

附件1:

开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专责小组

成员名单及职能分工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根据《开

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经研究,

决定相应成立开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专责小组。

一、专责小组的组成

(一)专责小组成员单位:

区社区局、水利所、审计办、财政局。

(二)成员名单

 长:刘龙湛

副组长:吴贵发  黄宏照

 员:邓云强  阮倩红  陈永乐 杜立锋 孙倩平

 

二、成员单位相关职责

(ー)区社区局(代市水务局行使事权下放职能)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核、监督、参与项目完工验收及主持政府验收工作;

(二)区水利所负责对全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论证,协调专责小组开展现场踏勘、工程建设前期申报、工程实施、工程监督、主持法人验收、竣工验收申报和资金申请等工作;

(三)区审计办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进行审计;

(四)区财政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审核、资金的落实,并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专责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专责小组的联席会议,由区水利所负责召集,对全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审核至建设、验收、结算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題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四、工程竣工验收小组组成

成员名单:

 长:吴贵发

副组长:邓云强  黄宏照

 员:阮倩红  陈永乐杜立锋 孙倩平 罗世冰

 

 

 

 

 

 

附件2

年度零星工程施工服务供应商库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零星工程施工服务供应商的选择与使用,加强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确保入库服务供应商具有良好的服务质量、信誉与综合实力,实行“量化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只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由区财政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投资金额小于100万元。

 本办法所指的零星工程是指防洪、排涝、滩涂治理等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

三、供应商库管理

1、供应商库设置,应由区水利所委托具备政府采购资质的招标中介单位,通过各投标单位自行报价排序方式,按下浮率由大到小顺序(推荐下浮率在10%-20%间为宜),公开招取6家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的施工企业进入年度零星工程施工服务供应商库;

2、区水利所在每年年末根据服务供应商库中服务单位在库数量及年度供应商考评结果,自行确定是否补充服务供应商数量;

3、为更好选择与考核库中施工服务商,在选定拟开展的水利建设项目时,应在区水利所内通过现场“摇珠”方式确定中选单位,同时采取递减方式,即当年(11日至1231日期间)首次中选过的单位应排除在下一宗新建工程候选名单内,直到全部服务供应商均可接受过一项建设工程施工为止。在全部服务供应商都曾被选中后,当年内不再采取递减方式抽选服务单位,改为直接采用“摇珠”方式予以确定施工单位;如年内零星建设工程数量少于服务供应商数量,未中选单位年度考评暂定为合格等级;

4、在每宗水利建设项目通过完工验收后,区水利所应组织本单位全体参建人员对施工服务供应商开展满意度考核评分工作,参加考评的人员原则上不应低于5人,采用平均分计分原则;评分分值由0100分,平均分在60分以上者为合格,平均分低于60分者为不合格;

5、服务供应商在“摇珠”中选后,放弃或无故拖延施工(摇珠当天开始计算,满两个自然月仍未施工者或超出约定施工期限满两个自然月仍未完工者即视为拖延施工),计不合格记录一次;在接到“摇珠”通知后,不按时出席“摇珠”现场,记不合格记录一次;

6、服务供应商应指定一名所在单位工作的人员出席“摇珠”现场会,并出具委托书;如出席人员发生变化,应出具撤销授权声明书及重新出具人员委托书;

7、服务供应商在年度考核中两次评为不合格时,取消其在库资格,解除服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