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新的外贸形势,推动开发区外贸发展,我局起草了《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内容,现面向社会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意见时间: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30日,各界人士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联系人:郭桂剑,电话:88283622,邮箱:693560939@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
2020年7月17日
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外贸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积极应对新的外贸形势,推动开发区外贸发展,根据《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商务财字﹝2018﹞4号)和《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商务财字﹝2019﹞24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配套支持获得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促进我区外贸发展。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条件如下:
(一)工商注册地为火炬开发区并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法人企业。
(二)扶持对象须在资金扶持期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中未被行政罚款五万元(含)以上、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评价未被降级。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如下:
(一)对2019年至2021年期间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进行费用资助,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
(二)对获得市开拓国际市场事项资金支持的参展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市下拨资金的50%配套支持。
(三)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支持的其他促进外贸发展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如下:
(一)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以下简称“区经科局”) 通过区政务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登录开发区经济科技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管理系统(http://125.91.112.10:9000)进行申报并提交纸质材料。申报单位应在申报指南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申报材料,逾期未提交相关合规材料的,不予受理。
(三)区经科局统一受理申报材料,核查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四)区经科局根据审核意见或审核结果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通过区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区经科局提出复核申请,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区经科局重新审核;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支持项目名单经公示并经区管委会批复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条区经科局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对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的,经查实将取消其资金使用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纳入专项资金申报范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