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
为保障我区质量强区战略、品牌发展战略及标准培育计划的持续性开展,加快本土企业自主品牌建设,我分局对《中山火炬开发区质量管理品牌发展和标准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0年9月11日前将意见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信件的方式反馈至我分局。逾期未复,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0760-8786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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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山火炬开发区质量管理品牌发展和标准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火炬开发区分局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中山火炬开发区质量管理品牌发展和标准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品牌发展战略及标准培育计划,培育一批以自主创新为支撑、具有行业主导能力和市场竞争优势的“火炬制造”中山品牌,鼓励企业运用资本运营、信息网络、组合营销等方式加快名优产品开发和推广,注册国内和国外商标、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支持企业在技术运用开发、商业模式运作、关键业务流程再造等方面创建行业规范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设立质量管理、品牌发展和标准培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区内企业注册商标、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和省级地方标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资助的对象为在我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资助范围和条件如下:
(一)企业注册国内和海外商标。
(二)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含获得提名奖)、广东省
政府质量奖、中山市政府质量奖。
(三)企业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标准,企业协助制定国际、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标准。
第五条资助内容及标准如下:
(一)企业注册一个国内商标资助500元、一家企业一年最高资助五个国内商标注册,企业注册一个海外商标资助5000元,一家企业一年最高资助五个海外商标注册,且对续展、转让等行为不给予资助。
(二)获得中国质量奖(含获得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资助80万元。
(三)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资助50万元。
(四)获得中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资助30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0万元;协助制定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六)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5万元;协助制定的,一次性资助8万元。
(七)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协助制定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八)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协助制定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
(九)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的项目,按其最高奖励金额资助,不重复资助。对已获得荣誉称号再获上一级相同荣誉称号的企业,实行不超过级差奖励。
第六条每年6月30日前接受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资助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一)《中山火炬开发区质量管理品牌发展和标准培育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应有银行开户行、开户名和账号等内容;
(四)企业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企业使用该商标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含获得提名奖)、广东
省政府质量奖、中山市政府质量奖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国际标准制定资助的企业,应提交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资助的企业,应提交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含本企业在该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序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火炬开发区分局对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核,主要审核内容:
(一)资格审核: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相关资助范围和条件。
(二)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三)内容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第八条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火炬开发区分局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初审合格的项目向区管委会推荐,经区管委会批准后,下达资助计划,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火炬开发区分局在年度预算安排资金范围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拨款手续。
第九条 同一项目已在区其他部门以相同事由申报扶持资金的,不再按照本办法予以资助。
第十条本专项资金资助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申请人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火炬开发区分局申请资金资助的先后顺序确定资助资格并予以发放专项资金。如本年度200万专项资金已全部发放完毕后,对于申报时间截止前已经申报但未享受资助的企业,资助资金转至下一年度发放。
第十一条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的起草单位,视为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二及之后的起草单位,为协助制定标准的单位。标准的制定包括新标准的制定和旧标准的修订。
第十二条申请资助的企业必须守法经营,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品牌发展和标准培育专项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责令其将受资助的资金退回国库,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取消该企业三年内申请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火炬开发区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中山火炬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印发的《中山火炬开发区质量管理品牌发展和标准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火炬党政办〔2018〕5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山火炬开发区质量管理品牌发展和标准培育专项
资金申请表》
附件:
中山火炬开发区质量管理品牌发展和标准培育专项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