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山市佳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155号
法定代表人:马艺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33816411
经查,当事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7年年初至2007年7月,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155号地块(不动产权证号:国[2007]150652号),建设17处混合结构、锌铁棚结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合计1944.25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序号1为3层混合结构,面积735.49平方米;序号2为1层混合结构,面积78.25平方米;序号3为1层混合结构,面积128.91平方米;序号4为1层锌铁棚,面积256.59平方米;序号5为1层锌铁棚,面积303.08平方米;序号6为1层锌铁棚,面积69.36平方米;序号7为1层锌铁棚,面积42.59平方米;序号8为1层锌铁棚,面积43.26平方米;序号9为1层锌铁棚,面积49.86平方米;序号10为1层锌铁棚,面积23.96平方米;序号11为1层锌铁棚,面积11.73平方米;序号12为1层锌铁棚,面积6.97平方米;序号13为1层锌铁棚,面积43.38平方米;序号14为1层锌铁棚,面积50.01平方米;序号15为1层锌铁棚,面积68.18平方米;序号16为1层锌铁棚,面积16.69平方米;序号17为1层锌铁棚,面积15.94平方米。经自然资源部门界定,上述17处违法建筑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局已作出中城执罚字[2022]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限当事人于2022年2月11日前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155号违法建设的17处混合结构、锌铁棚建筑物(总面积为1944.25平方米)。
因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 2022年09月3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局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