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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制度创新研究中心(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档案馆)章程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9-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制度创新研究中心(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档案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314419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办公室(统一战线工作办公室)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贯彻上级工作部署,参与相关政策研究和制度创新工作,围绕党工委、管委会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党工委、管委会决策提供参考。宣传和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档案和地方志事业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辖区档案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政策研究方面:1贯彻上级工作部署,参与相关政策研究和制度创新工作。2协助做好与科技部火炬中心的沟通联络工作,参与高新区政策研究,为高新区创新发展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3围绕党工委、管委会的中心工作,参与对辖区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党工委、管委会决策提供参考。4对全区经济形势、经济运行以及社会发展状况等进行评估、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协助拟定党工委、管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参与起草或修改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重要文件、文稿。5参与制定党工委、管委会调研工作计划,统筹安排调研任务,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课题调研工作。6负责党工委、管委会日常信息工作,编辑出版有关简报和刊物。

  (二)档案方面:1宣传和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档案和地方志事业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2研究拟定本馆进馆档案的接收标准和规范,负责进馆档案整理质量检查工作。3负责接收和保管辖区内各类档案资料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各载体、各门类的档案资料。4负责馆藏资料的整理、保管、鉴定,参与编辑出版档案史料。负责志书、年鉴及地方史的开发利用和信息化工作,保障档案实体与信息资源安全。

  (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一)党支部委员会是本单位的政治领导核心,负责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

  (二)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经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对形成集体意见后,提交党员大会研究决定;

  (三)党政主要领导充分沟通协调,党支部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一)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支部的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把握好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

  (二)在公开招聘(人才引进)、职称评聘、重要业务活动、学术交流中把好政治关;

  (三)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思想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四)要积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事项顺利实施;

  (五)领导和支持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积极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严格按规定完善党支部设置,单位党支部关系隶属中共中山火炬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二)结合本单位实际和职责任务需要开展党内政治生活;

  (三)将本单位党建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保障党支部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加强对本单位党建工作的领导;

  (二)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四)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五)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六)监督本单位运行;

  (七)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义务

  (一)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义务

  第四章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议机制。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委员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由举办单位任命。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由举办单位任命,为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单位根据有关编制规定设置岗位6个,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

  第五章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

  (二)参与服务内容相关的事项调查、研究、听证;

  (三)监督本单位对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对单位服务有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投诉、提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依法依规监督本单位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二)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有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运行;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运行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办法

  (一)落实党支部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执行监督机制;

  (二)规范单位人财物等日常管理制度;

  (三)围绕单位主要任务落实岗位责任制分工;

  (四)实行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等。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日常业务由负责业务人员报单位领导研究决定;

  (二)重要事项由负责业务人员报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三)特别重要事项由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提交举办单位党组织研究决定。

  第七章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遵守财务规定,合理编制和执行本单位预算,完整准确编制本单位决算,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一)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二)本单位对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720日经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制度创新研究中心(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档案馆)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制度创新研究中心(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档案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