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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章程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9-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康乐二街1号(华兴阁)首层2卡/2层2卡。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88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资源局

第八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

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包括:为辖区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负责组织开展土地房屋征收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被征收土地房屋的价值评估工作;协助拟定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开展补偿方案的论证、听证、征求意见、公示等工作;组织开展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商、调解及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工作;组织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数据信息统计、档案资料收集和汇总上报。协助开展区域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协助“三旧”改造相关工作,开展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保护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一)党支部委员会是本单位的政治领导核心,负责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二)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经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对形成集体意见后,提交党员大会研究决定;(三)党政主要领导充分沟通协调,党支部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一)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支部的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把握好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二)在公开招聘(人才引进)、职称评聘、重要业务活动、学术交流中把好政治关;(三)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思想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四)要积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事项顺利实施;(五)领导和支持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积极开展工作。

第十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一)严格按规定完善党支部设置,单位党支部关系隶属中共中山火炬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二)结合本单位实际和职责任务需要开展党内政治生活;(三)将本单位党建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保障党支部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一)加强对本单位党建工作的领导;(二)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建本单位管理层;(四)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五)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六)监督本单位运行;(七)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义务:(一)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议机制。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委员会决议的有关措施;(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四)工作人员管理;(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由举办单位任命。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九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由举办单位任命,为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单位根据有关编制规定设置岗位12个,不设置内设机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二十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一)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二)参与服务内容相关的事项调查、研究、听证;(三)监督本单位对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四)对单位服务有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投诉、提意见建议等。

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一)依法依规监督本单位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二)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有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运行;(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运行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办法:(一)落实党支部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执行监督机制;(二)规范单位人财物等日常管理制度;(三)围绕单位主要任务落实岗位责任制分工;(四)实行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等。

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一)日常业务由负责业务人员报单位领导研究决定;(二)重要事项由负责业务人员报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三)特别重要事项由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提交举办单位党组织研究决定。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二十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二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遵守财务规定,合理编制和执行本单位预算,完整准确编制本单位决算,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二十九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一)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二)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

第三十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三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二)因合并、分立解散;(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三十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三十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三十八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三十九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四十  本章程于2023525日经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四十三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