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富枝,身份证号:4420001974XXXXXXXX: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购买了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6区凯逸路21号的二手房产(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373333号),并使用该房产上未经自然资源部门许可加建的5处玻璃结构建筑,面积共57.68平方米。其中,第一处:一层1,面积7.97平方米;第二处:二层1,面积10.89平方米;第三处:一层2,面积1.99平方米;第四处:一层3,面积7.60平方米;第五处:在花园建设玻璃棚,面积29.23平方米(测绘图纸:F15ZZE2023024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房产平面图和房屋坐落位置图(图纸编号:F15ZZE20230244)、自然资源部门的《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业务编号:274022023080001)、现场照片和相关书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自收到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6区凯逸路21号违法加建的5处玻璃结构建筑,面积共57.68平方米的行政处罚,并按原规划报建图纸恢复原貌(测绘图纸:F15ZZE20230244)。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国际会展中心侧,联系人:赖书毅、梁艳芳,电话:89893908)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所制作的《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城执告字〔2023〕1-0046号)予以撤销。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