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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2-06

黄富枝,身份证号:4420001974XXXXXXXX

    你于202112月购买了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6区凯逸路21号的二手房产(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373333号),并使用该房产上未经自然资源部门许可加建的5处玻璃结构建筑,面积共57.68平方米。(详见测绘图纸:F15ZZE20230244)。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房产平面图和房屋坐落位置图(图纸编号:F15ZZE20230244)、自然资源部门的《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业务编号:274022023080001)、现场照片和相关书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自收到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6区凯逸路21号上加建的5处玻璃结构建筑,面积共57.68平方米的行政处罚,并按原规划报建图纸恢复原貌。详见测绘图纸:F15ZZE20230244号。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如邮寄送达,则以邮戳为准)将回执送回(寄回)本局(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国际会展中心侧,邮政编码:528437,联系人:赖书毅、梁艳芳,电话:89893908)。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1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