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曾晓云,女,52岁。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9年6月至2020年10月,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联富社区居民委员会园山小区园山下街一巷23号地块原有住宅(已领取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86997号、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86998号)西侧拆除原有房屋建设一幢四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面积合计468.55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已作出并送达中城执罚字[2023]第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联富社区居民委员会园山小区园山下街一巷23号地块原有住宅西侧建设的一幢四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总面积468.55平方米)。
因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3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局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发布于国家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网的《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公告》予以撤销。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