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逸信,男,42岁,汉族,居住于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茂生村茂生涌15号,身份证号:4420001981XXXXXXX1。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9年5月至11月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云祥路3号16幢,在已领取《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264164号)原房产上加建部分住房。该建筑物现状为七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总面积2132.55平方米,其中第一层面积241.59平方米,第二层面积325.59平方米,第三至第六层每层面积323.17平方米,第七层面积272.69平方米;原房产为两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总面积483.18平方米,其中第一层面积241.59平方米,第二层面积241.59平方米。加建情况为:第二层加建84平方米,第三层至第七层1565.37平方米,加建总面积为1649.37平方米。规划主管部门的界定意见为加建部分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行为,现状建筑物已超出《中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编号:271312018100004)范围,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责令限期按不动产权证(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264164号)恢复原貌。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业务编号:274022019120002)、房产平面图和房屋坐落位置图(图纸编号:F15YYA20191632)、现场照片和相关书证为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云祥路3号16幢加建的部分用房,总面积1649.37平方米(房产平面图标示的阴影部分,图纸编号:F15YYA20191632)。
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