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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催告书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2-03

    当事人:李泽斌男,住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濠联村丽港城丽景苑A107303房,身份证号:4420001966XXXXXXXX

    陈立飞女,住址:湖南省永兴县城关镇沿江南路231身份证号:4309031980XXXXXXXX

经调查查明,你们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在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16区君临三街81号(即凯茵新城A16区君临天下J5-20),不动产权证号:国(2014)易15010170214015869,0214015870,擅自加建5处混合结构建筑,面积合计292.42平方米。其中,第一处负一层加建地下室,地下室面积185.75平方米;第二处房屋第一层花园加建一层7.08平方米混合结构木亭;第三处房屋第二层北面加建一处36.98平方米的混合结构建筑;第四处房屋第二层南面车库位置加建一处25.63平方米的混合结构建筑;第五处房屋第三层北面加建一处面积为36.98平方米的混合结构建筑。经自然资源部门界定,该加建部分建筑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对你们作出中城执罚字[2022]第160号《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2615日将该决定书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送达于你们,要求你们应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16区君临三街81号(即凯茵新城A16区君临天下J5-20)违法加建5处混合结构建筑(总面积292.42平方米)。

你们尚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限你们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

你们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们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 系 人:王保卫,联系电话:0760-89893907;                                

单位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会展中心侧。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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