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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街道产业园区及基础设施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2-27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文,以下简称“107号文”)中有关补偿标准的内容及《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补偿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征管〔202243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民众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民众街道产业园区及基础设施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下称:本方案)。本方案征收补偿方式统一采取货币补偿,分为四部分:集体土地上住宅性质房屋、国有土地上住宅性质房屋(房地产开发除外)、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性质房屋、其他事项。


第一部分:集体土地上住宅性质房屋

 一、补偿对象

(一)凡被纳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补偿对象(简称“被征收人”)。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法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为补偿对象的认定依据。若同一处房地产同时核发一本以上的共有权属证书的仍作一户计算。

(三)若土地和房屋被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按规定处理。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且未认定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土地和房屋,由火炬开发区(民众街道)成立的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根据有关权属的历史资料(包括房地产买卖协议、收付款证明、村民会议表决、公证文书、职能部门原始审批资料等),对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面积和相关权利人进行认定并予以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可实施补偿。

二、补偿标准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住宅性质)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住宅性质)、地上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装饰装修等根据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实施补偿。

2.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且未认定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土地和房屋,经火炬开发区(民众街道)成立的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审核认定为农村村民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实施补偿。

(二)临时安置居住费

临时安置居住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乘以20/平方米/月计算,每户不低于1800/月,民众街道平均租金标准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依据,一次性补偿不超过18个月临时安置居住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伤残等贫困家庭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居住费按本补偿方案规定标准提高30%实施补偿。

(三)征收住宅搬家费

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10000/户搬家费(含水电气、电信等迁移)。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伤残等贫困家庭的被征收人,搬家费按本补偿方案规定标准提高30%实施补偿。

三、激励机制

(一)奖励

在民众街道征收部门发放通知的时间节点前完成交地且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给予如下奖励:

1.对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或未办理登记但经火炬开发区(民众街道)成立的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认定为农村村民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和房屋评估价值的20%奖励

2.对土地为空地状态的,土地登记用途为个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或未办理登记但经火炬开发区(民众街道)成立的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认定为个人使用宅基地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按土地评估价值的20%予以奖励

(二)购房补助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对于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被征收人,结合民众街道实际情况,设定购房补助:

1.被征收人土地房屋容积率大于1

1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的,按协议征收的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给予3578/平方米购房补助。

2)对虽未办理登记但经火炬开发区(民众街道)成立的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认定为个人自住的住宅类房屋,对经认定房屋面积符合对应规划条件的部分给予3041.30/平方米的购房补助;对超出规划条件的部分不予补助。

2被征收人土地房屋容积率小于等于1

1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的,按协议征收的土地面积、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给予土地2146.80/平方米和房屋1431.20/平方米的购房补助;

2)对虽未办理登记但经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认定为个人自住的住宅类房屋,对经认定的土地面积和经认定且及符合对应规划条件的房屋面积部分给予土地1824.78/平方米和房屋1216.52/平方米的购房补助,超出规划条件的部分不予补助。

3.土地为空地状态的,不设补助。


第二部分:国有土地上住宅性质房屋(房地产开发除外)

 一、补偿对象

(一)凡被纳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均属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人按其合法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作为补偿依据。对于被征收人在同一地块除上述已登记房屋外,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且未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由火炬开发区(民众街道)成立的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对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相关权利人进行认定,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可按照本方案实施补偿。

(二)房地产权人所持有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作为户数计算单位,如同一处房地产同时核发一本以上的共有权属证书的仍按一户计算。

二、补偿标准

(一)房屋征收补偿

被征收房地产的补偿金额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结果作为依据。

(二)征收住宅临时安置居住费

临时安置居住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乘以20/平方米/月计算,每户不低于1800/月,民众街道平均租金标准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依据,一次性补偿不超过18个月临时安置居住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伤残等贫困家庭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居住费按本补偿方案规定标准提高30%实施补偿。

(三)征收住宅搬家费

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10000/户搬家费(含水电气、电信等迁移)。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伤残等贫困家庭的被征收人,搬家费按本补偿方案规定标准提高30%实施补偿。

(四)装修装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按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三、激励机制

(一)奖励

在民众街道征收部门发放通知的时间节点前完成交地且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给予如下奖励:

1已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住宅、商业住宅的,按土地和房屋评估价值的20%奖励。

2土地为空地状态的不设奖励。

(二)购房补助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对于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被征收人,结合民众街道实际情况,设定购房补助:

1.被征收人土地房屋容积率大于1

1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的,按协议征收的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给予3578/平方米购房补助。

2)对虽未办理登记但经火炬开发区(民众街道)成立的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认定为个人自住的住宅类房屋,对经认定房屋面积符合对应规划条件的部分给予3041.30/平方米的购房补助;对超出规划条件的部分不予补助。

2被征收人土地房屋容积率小于等于1

1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的,按协议征收的土地面积、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给予土地2146.80/平方米和房屋1431.20/平方米的购房补助;

2)对虽未办理登记但经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认定为个人自住的住宅类房屋,对经认定的土地面积和经认定且及符合对应规划条件的房屋面积部分给予土地1824.78/平方米和房屋1216.52/平方米的购房补助,超出规划条件的部分不予补助。

3.土地为空地状态的,不设补助。


第三部分: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性质房屋

、补偿对象

(一)凡被纳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均属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人按其合法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作为补偿依据,对于被征收人在同一地块除上述已登记房屋外,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且未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由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对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相关权利人进行认定,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可按照本方案实施补偿。

(二)房地产权人所持有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作为户数计算单位,如同一处房地产同时核发一本以上的共有权属证书的仍按一户计算。

、补偿标准

(一)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土地、房屋的补偿金额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依据。

(二)装修装饰补偿按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三)因本项目征收导致的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地上附着物涉及的资产搬迁、停产停业损失、工人遣散等补偿费用,根据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其中停产、停业损失原则上以房屋被征收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四)地上附着物存在租赁关系的,签订补偿协议之日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剩余期限予以补偿,剩余租赁期限超出6个月的,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6个月租金损失。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室内装修装饰价值补偿,由租赁双方按约定或实际投入情况予以补偿。

、激励措施

在民众街道征收部门发放通知的时间节点前完成交地且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被征收人,给予如下奖励:

1已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住宅、商业住宅以外的,按土地和房屋评估价值的10%奖励。

2.用地红线范围外的土地不设奖励。


第四部分: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中如遇特殊情况或107号文有关补偿标准未提及的补偿项目,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二、本方案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等相关文件补偿标准的变动而进行调整。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无证历史土地认定的相关程序、标准按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仅适用于民众街道产业园区及基础设施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征收双方未能协商达成共识的,则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五、本方案由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及解释。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