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曾照坤,男,62岁;
甘惠平,女,60岁。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联富社区居民委员会园山正街40号地块原有住宅(已领取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212753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212754号)旁边加建住房,面积合计1411.74平方米。经自然资源部门的界定,该建筑物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已作出并送达中城执罚字[2023]第1- 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联富社区居民委员会园山正街40号地块原有住宅旁边加建的住房,面积合计1411.74平方米。
因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2024年4月8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局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