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照坤(澳门身份证号码:738××××(2)),甘惠平(澳门身份证号码:741××××(7)):
你们于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未经自然资源部门许可,擅自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联富社区居民委员会园山正街40号地块原有住宅旁边加建住房,面积合计1411.74平方米。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23年6月8日对你们作出《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城执罚字[2023]第1-0006号,已于2023年7月26日送达你们,要求你们于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联富社区居民委员会园山正街40号地块原有住宅旁边加建的住房,而你们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本机关已于2024年1月30日向曾照坤送达《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催告书》,于2024年3月21日公告送达甘惠平《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催告书》,要求你们收到本局强制拆除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你们仍未履行。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2025年1月8日对你们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联富社区居民委员会园山正街40号地块原有住宅旁边加建的违法建(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具体委托广东中奕建设有限公司实施,经广州诚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强制拆除费用预算约120205.08元,具体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的规定,该强制拆除费用由你们承担。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如你们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港街道办事处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