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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港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公告(李碧玲)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7-16

当事人:李碧玲,居民身份证号码:4420001980XXXXXXXX

因当事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012月至今,在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16区君临三街83号(即凯茵新城16J5-19),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53422,擅自加建6处混合结构建筑,面积合计207.45平方米,本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22613日对你作出《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城执罚字[2022]1-61),已于2022618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送达你,要求你于自收到本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16区君临三街83号(即凯茵新城16J5-19)加建6处混合结构建筑(总面积207.45平方米),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本单位已于2024424日在国家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官网进行挂网方式向你公告送达《强制拆除催告书》,要求你于202456日前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你仍未履行。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于2024年9月25日对你的违法加建6处混合结构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具体委托广东致成建设有限公司实施,经湖南信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评估,强制拆除费用预算约47575.09元,具体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强制拆除费用由你承担。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港街道办事处

                         20247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