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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用(注销)特种设备的公告(2024年第2批)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7-22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特种设备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启用已办理停用手续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启用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已超过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的有关规定,因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经我局核查,现决定对以下特种设备(详见附件)予以公告停用(或注销)。相关单位如重新使用上述公告停用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办理启用手续。

相关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有异议,可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火炬开发区分局(87862209)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停用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2024年第2批停用特种设备清单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火炬开发区分局

20247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