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杨逸信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茂生村茂生涌15号
因你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9年5月至11月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云祥路3号16幢,在已领取《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264164号)原房产上加建部分住房,该建筑物现状为七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总面积2132.55平方米,其中第一层面积241.59平方米,第二层面积325.59平方米,第三至第六层每层面积323.17平方米,第七层面积272.69平方米;原房产为两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总面积483.18平方米,其中第一层面积241.59平方米,第二层面积241.59平方米。加建情况为:第二层加建84平方米,第三层至第七层1565.37平方米,加建总面积为1649.37平方米。规划主管部门的界定意见为加建部分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行为,现状建筑物已超出《中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编号:271312018100004)范围,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责令限期按不动产权证(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264164号)恢复原貌。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业务编号:274022019120002)、房产平面图和房屋坐落位置图(图纸编号:F15YYA20191632)、现场照片和相关书证为证,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23年12月20日对你作出中城执罚字[2023]第1-0056号《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24年10月26日送达你,要求你于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云祥路3号16幢加建的部分用房,总面积1649.37平方米(房产平面图标示的阴影部分,图纸编号:F15YYA20191632),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单位)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行政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保卫、李梦瑶
联系电话: 89893907
单位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会展中心写字楼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港街道办事处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