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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港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中山港综执催字〔2024〕2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2-25

    姓名:杨逸信

  居民身份证号码:44200019XXXX06XXXX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茂生村茂生涌15


你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95月至11月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云祥路316幢,在已领取《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264164原房产上加建部分住房,该建筑物现状为七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总面积2132.55平方米,其中第一层面积241.59平方米,第二层面积325.59平方米,第三至第六层每层面积323.17平方米,第七层面积272.69平方米;原房产为两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总面积483.18平方米,其中第一层面积241.59平方米,第二层面积241.59平方米。加建情况为:第二层加建84平方米,第三层至第七层1565.37平方米,加建总面积为1649.37平方米。规划主管部门的界定意见为加建部分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行为,现状建筑物已超出《中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编号:271312018100004)范围,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责令限期按不动产权证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264164恢复原貌。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业务编号:274022019120002)、房产平面图和房屋坐落位置图(图纸编号:F15YYA20191632)、现场照片和相关书证为证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231220日对你作出中城执罚字[2023]1-0056号《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241026日送达你,要求你于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云祥路316幢加建的部分用房,总面积1649.37平方米(房产平面图标示的阴影部分,图纸编号:F15YYA20191632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机关(单位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依法行政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保卫、李梦瑶

联系电话: 89893907  

单位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会展中心写字楼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港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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