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粤中中山港综执催字〔2025〕1号
姓名:何幸澄
居民身份证号码:44200019XXXX22XXXX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下闸新村1幢401房
因当事人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在位于中山市火炬高新区博爱七路90号华鸿璟悦轩18栋原有住宅(粤(2022)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86595号),办理了合法的房产证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加建地下车库,面积为1148.83平方米。经自然资源部门界定意见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业务编号:274022024050001)、《中山市建设项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业务编号:271312020090018)、竣工测量平面图(图纸编号:F15BBa20203956)、房产平面图和房屋坐落位置图(图纸编号:F15PPE20240010)、现场照片和相关书证为证。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4年8月9日对你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中山港综执罚字〔2024〕177号),已于2024年8月9日送达你,要求你于自收到本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火炬高新区博爱七路90号华鸿璟悦轩18栋擅自加建的地下车库(面积为1148.83平方米)并恢复原状,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联系人:赖书毅、李梦瑶;
联系电话:0760-89893967;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高新区康乐大道会展中心写字楼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港街道办事处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