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火炬开发区网站 > 政务公开 > 规划统计 > 规划计划

中山火炬开发区孙文东路东段至中山港大道改造工程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2-17

  因中山火炬开发区孙文东路东段至中山港大道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中山港大道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对纳入项目拟征收范围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实施补偿。参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函〔2021〕203号)、2021年2月20日发布的《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下称《片区地价公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以下简称《107号文》)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中山港大道改造项目拟征收范围详见项目单位提供的用地红线图(见附件)。

  二、征收补偿对象

  (一)凡被纳入本次拟征收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为征收补偿对象(简称“被征收人”)。

  (二)上述被征收人须持真实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以及有关权属的历史资料等作为补偿依据。若同一处房地产同时核发一本以上的共有权属证书的仍作一户计算。

  (三)对因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未办理登记且未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的土地和房屋,经村(小区、社区)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结合被征收人提供的有关权属的历史资料,由火炬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中心)收集有关资料,经火炬开发区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审核认定并予以公示,若土地和房屋的面积和相关权利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可参照本方案实施补偿。

  (四)超出征地红线范围外的原则上不作认定和补偿,但处于集约利用,保障农民利益和有利于征收工作推进,经区管委会与项目单位确认后,可将征收范围外的边角地一并协商补偿。

  三、补偿标准

  本项目采取货币方式协商补偿或容积率补偿(即同宗地计容建筑面积补偿或计容建筑面积异地补偿)。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标准

  1、集体农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予以补偿,综合单价为34万元/亩开展征地前的协商补偿。其中:

  (1)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为16.81万元/亩(依据《片区地价公告》,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2)集体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17.19万元/亩(按国有出让工业用途留用地实施货币补偿,经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标准为114.6万元/亩,按补偿土地面积15%计提)。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采用市场评估方式确定。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项目用地红线占用范围位于已办理规划报建或在建、已建工程建筑红线以外的土地,不作补偿。

  项目用地红线占用尚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的土地,占用范围按以下先后顺序确定补偿方式,其中工业用地(除新型产业用地、商品厂房用地)、仓储用地按第3点方式进行货币补偿。

  1、同宗地计容建筑面积补偿。

  2、计容建筑面积异地补偿。

  3、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标准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协商补偿。

  (三)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其他补偿按照《107号文》的标准实施补偿。

  四、激励机制

  在补偿协议正式送达之日起3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给予被征收人如下奖励:

  (1) 征收集体农用地的,按照1万元/亩进行奖励。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以下情形分类奖励:
  1、 非住宅的土地使用权,且被征收人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按土地和房屋评估价值的10%奖励。
  2、 土地为空地状态的,不设奖励。
  (三)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以下情形分类奖励:
  1、 非住宅已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且被征收人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按土地和房屋评估价值的10%奖励。
  2、 土地为空地状态的,不设奖励。

  五、其他事项 

  (1) 为避免影响施工工程进度,征收双方如未能协商达成协议的,则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也可通过司法途径或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解决有关争议。
  (2) 如有本方案不涉及的征收补偿个案另行制定补充方案。
  (3) 本方案与上级部门相关土地征收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省、市颁发的征收补偿政策为准。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仅适用于中山港大道改造项目的征收补偿,项目完成后自动失效。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