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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江铁路中山段火炬开发区(中山港街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住宅)征收补偿
实施方案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7-23

因深江铁路中山段火炬开发区(中山港街道)建设需要,根据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确认的用地红线图,现需对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以下简称“107号文”)、《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补偿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征管〔2022〕431号)等政策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具体详见项目用地红线与拟征收房屋权属叠加示意图(以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

二、补偿对象及补偿方式

(一)被纳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补偿对象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法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为补偿对象的认定依据。若同一处房地产同时核发一本以上的共有权属证书的仍作一户计算

(三)若土地和房屋被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按规定处理。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且未认定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土地和房屋,由我成立的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根据有关权属的历史资料(包括房地产买卖协议、收付款证明、村民会议表决、公证文书、职能部门原始审批资料等),对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面积和相关权利人进行认定并予以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可实施补偿

(四)本项目实施货币补偿。

三、补偿标准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住宅性质)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住宅性质)、地上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装饰装修等根据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实施补偿。

(二)征收住宅临时安置居住费

1.临时安置居住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乘以我区平均租金的标准支付,每户不低于1800元/月。我区平均租金标准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依据,一次性补偿不超过18个月临时安置居住费。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伤残等贫困家庭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居住费按规定标准提高30%实施补偿。

(三)征收住宅搬家费

1.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10000元/户搬家费(含水电气、电信等迁移)。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伤残等贫困家庭的被征收人,搬家费按规定标准提高30%实施补偿。

四、激励机制

(一)在下达的征拆任务完成时间节点前完成交地且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被征收人,给予如下奖励:

(1)对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或未办理登记但经我区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认定为农村村民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和房屋评估价值的20%予以奖励。

(2)对土地为空地状态的,土地登记为个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或未办理登记但我区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认定为个人使用宅基地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按土地评估价值的20%予以奖励。

(二)购房补助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对于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被征收人,结合我区近半年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设定购房补助:

1.被征收人土地房屋容积率大于1的

对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的,按协议征收的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给予2341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

对虽未办理登记但经我区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认定为个人自住的住宅类房屋,对经认定且及符合对应规划条件的房屋面积部分给予199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超出规划条件的部分不予补助。

2.被收人土地房屋容积率小于等于1的

(1)对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的,按协议征收的土地面积、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给予土地1405元/平方米和房屋936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

(2)对虽未办理登记但经我区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认定为个人自住的住宅类房屋,对经认定的土地面积和经认定且及符合对应规划条件的房屋面积部分给予土地1194元/平方米和房屋796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超出规划条件的部分不予补助。

3.土地为空地状态的,不设补助。

五、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中如遇特殊情况或107号文有关补偿标准未提及的补偿项目,可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二)本方案由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