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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开发区联富社区沙边下街53号自建房“8·2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1-15

  2021年8月23日上午10时35分许,中山火炬开发区联富社区沙边下街53号自建房发生了一起1人受重伤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中山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钟萍任组长,火炬区公安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分局、总工会等部门成员组成的中山火炬开发区联富社区沙边下街53号自建房“8·2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情况

  (一)胡某信,男,57岁,湖南人。该起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包工头,伤者胡某兴雇主。

  (二)孙某安,男,69岁,中山人。该起生产安全事故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联富社区沙边下街53号自建房的屋主。

  (三) 胡某兴,男,55岁,湖南人,该起生产安全事故受伤者,胡某信雇佣的工人。胡某兴于2021年8月23日被送往中山火炬开发区国丹医院救治,当天转至中山市人民医院,目前正在治疗中。

  (四)周某文,男,49岁,湖南人,为包工头胡某信雇请的工人。

  二、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根据广东省中山市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胡某兴诊断为:(1)胸8椎体爆裂骨折并脊髓损伤截瘫;(2)右侧突发性肋骨骨折;(3)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4)双肺挫伤;(5)双侧胸腔积液;(6)右侧气胸。依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表19“14.7 脊柱损伤致脊髓离断形成截瘫者”对应6000个损失工作日,该受伤事故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该事故为重伤事故。

  三、事故发生经过

  屋主孙某安将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联富社区沙边下街53号自建房门楼工程发包给包工头胡某信,胡某信与孙某安达成口头协议,约定门楼工程费用为6600元。门楼工程于2021年8月10日开始施工,胡某信雇佣了周某文、胡某兴两名工人为门楼工程施工,2021年8月23日上午10点40分许,胡某兴在门楼工程施工过程中从约3米高的门楼顶部踏空摔落至地面,造成腰椎粉碎性骨折及肋骨断裂。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计算约为15万元。

  四、事故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包工头胡某信、屋主孙某安与胡某兴家属未能就胡某兴住院医疗费用达成赔偿协议,胡某兴家属于2021年8月26日拨打了110报告了该事故。随后,火炬区110指挥中心向火炬开发区应急管理分局报告了该起事故情况,开发区应急管理分局接报后,于当天派出执法人员到事故现场核实情况,并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了该起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报告情况

  包工头胡某信为自然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故发生后,由于第一时间救助胡平兴,同时不知道发生事故需要向哪个部门报告,因此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六、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情况

  (一)2021年3月11日,火炬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各社区下发了《关于转发<中山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代拟稿)的通知》,要求各社区做好农村房屋排查整治工作。

  (二)2021年4月1日,火炬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各社区(小区)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会议的通知》,组织各社区(小区)国土员、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相关人员参加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会议,会议介绍了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并介绍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三)2021年5月6日,火炬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国家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网站发布了《火炬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方便群众办理限额工程报备以及验收。截至目前,火炬区限额以下工程报备66宗,完成验收21宗。

  (四)2021年5月至今,火炬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组对沙边下街所在沙边小区区域开展了农村房屋排查,累计出动约50人次,检查7个项目及该区域829户农村房屋。

  经调查,火炬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三个必须”履行了安全生产督促和监管职责。

  七、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胡某兴安全生产意识不足,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二)间接原因

  1.胡某信未为从业人员胡平兴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胡某信未对从业人员胡平兴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胡某信无相关施工资质而承包门楼施工项目。

  4.胡某信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八、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中山火炬开发区联富社区沙边下街53号自建房“8·2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九、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及事故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经调查认定,中山火炬开发区联富社区沙边下街53号自建房“8·2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受重伤。该事故的发生,暴露了胡某信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漏洞。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认定胡某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对该事故的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4〕136号)的规定:“造成1至2人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的,一般不对事故发生单位给予罚款处罚”,建议不对胡某信给予事故罚款处罚,另在事故调查中发现胡某信未为从业人员胡某兴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对从业人员胡平兴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无相关施工资质、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涉嫌违法的行为,建议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胡某信迟报事故的涉嫌违法行为,建议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十、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胡某信应对事故暴露出的生产安全隐患立即进行全面整改: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此消除安全隐患,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火炬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自建房管理制度,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台账,强化安全生产执法“五个坚决”要求,遏制农村自建房事故发生。      


  中山火炬开发区联富社区沙边下街53号自建房

  “8·2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