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决定,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但未进行续期的医疗机构予以注销,现将注销名单进行公告(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执业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火炬开发区失效医疗机构注销名单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火炬开发区分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