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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区 “10.1”二洲村三洲街15号之一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11-15

20181011630分许,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二洲村三洲街15号之一发生一起1人受伤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区管委会牵头,综合执法局安监科、公安分局、质监分局、工委会等部门组成了火炬区10.1”二洲村三洲街15号之一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二洲村三洲街15号之一,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城东社区,业主名梁某。梁某把建筑工程给黄某承包,并签订合同,黄某请来混凝土泵车,车主为王某某,伤者:冼某某,男,广东省吴川人,1980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8101下午3点左右,黄某请来混凝土泵车(粤T11707)进行浇筑,大概下午4点左右,在泵送第二车混凝土过程中,四个支架未按照操作规程全部放平,左前方支架泥土松动下陷,造成车的左壁前支架下沉,(导致车辆向左前方倾斜,泵送混凝土的壁架)压到黄某的工人冼某某左腿,当时有人马上报警,同时,冼某某的工友立即将其送往火炬开发区医院。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泵车左前方支腿下陷,造成泵车的壁架下沉。

    (二)间接原因

1.李某某未按照泵车操作规程操作混凝土泵车;

2.王某某、黄某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火炬开发区 “10.1”二洲村三洲街15号之一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及事故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经调查认定,火炬开发区 “10.1”二洲村三洲街15号之一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受伤(现该伤者还未出院),至今直接经济损失约16.7万元。该事故的发生,暴露了事故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漏洞。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认定王某某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议对火炬区“10.1”二洲村三洲街15号之一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由火炬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安监科责令事故单位(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二洲村三洲街15号之一)暂时停产停业;

(二)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4136号)的工作指引,不对事故单位进行事故处罚;

(三)由火炬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安监科对王某某、黄某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二洲村三洲街15号之一应认真制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消除安全隐患,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生产安全隐患立即进行全面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