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昌大:
我局于2018年12月10日向你作出了《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炬)环罚字[2018]029号),我局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特催告你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履行以下义务:
对中山市中恒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昌大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如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你实施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催告有异议,你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催告。
联系地址:中山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会展中心写字楼223室
联 系 人:谭先生、郑小姐
电话:89893912 传真:88293700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