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炬)环罚催字〔2020〕010号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当 事 人:中山火炬开发区鑫昊丰精密机械厂(投资人易定智)
住 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五星新村工业区5号之十一
法定代表人:易定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2000000594421
你单位建设的金属制品加工制品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你单位已建成该项目。该手袋配件加工项目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我局验收合格,你单位已将手袋配件加工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影响评价管理和建设项目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14〕047号),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你单位于2014年11月13日收到上述决定书。你单位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责令你单位缴纳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工商银行
收款单位:工商银行中山银苑支行
账 号:2011028911200311340
摘要:市非税、缴费通知书编号
票据打印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文路城东名门1号楼第1卡(起湾道和景大酒楼往隧道口方向路边)
查询电话:0760-89893912
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谭超凡
联系地址:中山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会展中心写字楼223室电话:89893912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