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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2-08

  曾照坤(澳门身份证号码:738××××(2)):

  甘惠平(澳门身份证号码:741××××(7)):

  经调查查明,经查,你们于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正街××号地块上建成一幢高3层面积共582.11m²房屋,办理了合法的房产证后涉嫌未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许可进行加建。加建面积共1411.74m²(其中,第1处,位于房屋第一层东北面,加建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156.75平方米;第2处,位于房屋第二层东面,加建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326.51平方米;第3处,位于房屋第三层东面,加建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295.2平方米;第4处,位于房屋第四层整层,加建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415.83平方米;第5处,位于房屋第四层楼顶天面西面,加建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120.23平方米;第6处,位于房屋第四层楼顶天面,加建锌铁遮光棚,面积97.22平方米。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房产平面图和房屋坐落位置图(图纸编号:F15ZZE20220360)、自然资源部门的《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差意见书》(业务编号:274022022100002)、现场照片和相关书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们作出自收到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社区居民委员会××正街××号违法加建的建筑共1411.74平方米,并按原规划报建图纸恢复原貌,详见测绘图纸:F15ZZE20220360号。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火炬区分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