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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2-23

当事人:刘宝正,男,黄容叶,女。

  经查,你们于2018年6月至2021年1月期间,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二村过涌基街10号【不动产证书号:粤(2017)0237394/粤(2017)0237395】,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除原有房屋进行建设一幢高五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合计1108.29平方米。其中,一层建筑面积175.77平方米;一层(夹层)建筑面积116.96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203.89平方米;三层建筑面积203.89平方米;四层建筑面积203.89平方米;五层建筑面积203.89平方米。经自然资源部门界定,该建筑物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局已作出中城执罚字[2022]第1- 8号行政处罚决定,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二村过涌基街10号违法加建的1处建筑。

  因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 2023年3月 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局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