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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3-01

  当事人:刘凤娇,女。

  经查,你于2018年11月至2021年8月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黎村下岐中心巷29号后面靠山边地块(土地使用证号:中府集用(2003)第151693),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一幢高五层,面积合计为1047.08平方米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其中,一层面积191.55平方米;二层面积218.93平方米;三层面积218.93平方米;四层面积218.93平方米;五层面积198.74平方米),经自然资源部门界定,该建筑物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局已作出中城执罚字[2022]第1- 7号行政处罚决定,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黎村下岐中心巷29号后面靠山边地块建设的一幢五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面积合计1047.08平方米)。

  因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2023年3月11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局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