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观发,身份证号:4408811985xxxxxxxx:
经调查查明,你于2022年09月01日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侧,进行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使用小汽车从事流动性经营活动,摆卖蔬菜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第五方面工商行政管理第(三)部分第4点的标准,本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你应自收到本局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