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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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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机关已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开处〔2022〕1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返还2014年6月24日至2017年1月16日专项扶持资金100万元的利息,合计人民币126030.14元。

  本机关在采取多种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于2022年7月20日通过《法制日报》进行了公告送达,并于2022年9月19日公告期满,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返还2014年6月24日至2017年1月16日专项扶持资金100万元的利息,合计人民币126030.14元。

  本催告书送达后,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20日

  (联系人:王厚晨          联系电话:0760-89873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