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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4-12

莫如飞,身份证号:4504211991xxxxxxxx:

  经调查查明,你于2022年09月01日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五村伟盛路侧,进行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使用电动三轮车从事流动性经营活动,摆卖熟食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你作出中城执罚字[2022]第1-98号《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2年 10月 19日将该文书送达于你,要求你于 2022年11月3日前缴纳罚款,罚款1000元。

  因你尚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限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 火炬开发区 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