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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6-09

当事人:黄桂坡,男,45岁。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年初至2013年年初,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海傍村八组正街72之二南侧40米处(集体土地使用证:中集建(九二)字第023823/15260148号),进行未办理报建手续,擅自建设一幢十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基底面积123.67平方米,建筑总面积1356.78平方米。经自然资源部门界定,该建筑物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上述违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局已作出中城执罚字[2021]第1- 71号行政处罚决定,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海傍村八组正街72之二南侧40米处建设的一幢十层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建筑总面积1356.78平方米。

  因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2023年6月19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局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