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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6-25

当事人:黄宽亭,男。

  经查,当事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5年3月至6月,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得能西路12号(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4]第易153455号)建设1幢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和5幢钢结构厂房,建筑总面积为4938.58平方米。经自然资源部门界定,该建筑物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当事人已于2016年3月2日自拆了一幢二层钢结构厂房(面积132.37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本局已作出中城执罚字[2017]第1-85号行政处罚决定,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得能西路12号建设的1幢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和4幢钢结构厂房,建筑总面积为4806.21平方米。

  因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2023年7月1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局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