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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6-26

曾照坤(澳门身份证号码:738××××(2)):

甘惠平(澳门身份证号码:741××××(7)):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联富社区居民委员会园山正街40号地块原有住宅(已领取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212753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212754号)旁边加建住房,面积合计1411.74平方米。第1处,位于原住宅第一层东北面,钢筋混凝土结构,面积156.75平方米;第2处,位于原住宅第二层东面,钢筋混凝土结构,面积326.51平方米;第3处,位于原住宅第三层东面,钢筋混凝土结构,面积295.2平方米;第4处,位于原住宅第四层东南面(原合法梯间除外),钢筋混凝土结构,面积415.83平方米;第5处,位于现住宅天面,钢筋混凝土结构,面积120.23平方米;第6处,位于现住宅天面,锌铁棚,面积97.22平方米。自然资源部门的界定意见为加建部分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责令限期拆除(详见测绘图纸:F15ZZE20220360房产平面图标注的阴影部分),须按原规划报建图纸恢复原貌。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业务编号:274022022100002)、房产平面图和房屋坐落位置图(图纸编号:F15ZZE20220360)、现场照片和相关书证为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联富社区居民委员会园山正街40号地块原有住宅旁边加建的住房(总面积合计1411.74平方米)。

  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