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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催告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3-26

当事人:李碧玲,身份证号码:4420001980XXXXXXXX

经查,当事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12月至今,在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16区君临三街83号(即凯茵新城16J5-19),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53422,擅自加建6处混合结构建筑,面积合计207.45平方米。其中,第一处加建面积125.78平方米;第二处加建面积27平方米;第三处加建面积5.68平方米;第四处加建面积23.24平方米;第五处加建面积11.60平方米;第六处加建面积14.15平方米。经自然资源部门界定,上述加建的建筑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业务编号:274022021120002)、房产平面图和房屋坐落位置图(图纸编号:F15ZZE20210723)、现场照片和相关书证为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中城执罚字[2022]第161号《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2618日将该决定书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16区君临三街83号(即凯茵新城16J5-19)加建6处混合结构建筑(总面积207.45平方米)  

因当事人尚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局强制拆除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强制拆除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强制拆除催告书》。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当事人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 系 人:王保卫、李梦瑶

联系电话:0760-89893907                                

单位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会展中心侧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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